Dispute Resolution

O. 爭議處理、終止與其他

商務合作條款 › O. 爭議處理、終止與其他 │ 版本 v1.0 │ 生效日 2026/07/13

O. Dispute Resolution 爭議處理、終止與其他

一、雙方應本於誠信協商解決爭議;除故意者外,任一方違約之損害賠償責任,以其依約應收及已收之價金總額為上限。

二、任一方擬終止服務者,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一個月(30 日曆天)以書面通知他方;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中止或取消者,甲方應依已完成比例支付相關費用。

三、因天災、戰爭、法令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者,雙方協議延後或調整。

四、任一方有解散、歇業、破產、重整、清算、停業、被廢止登記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等重大影響債信情事時,他方得終止。

五、本條款如有任一部分經認定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效力。

六、因本條款或依本條款所生服務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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